水利部文件
水建设〔2020〕25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总结分析督查、稽察、暗访发现的项目法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歩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提升履职能力;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积极引入社会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强化政府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三)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 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 人。 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 ,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
(四)在国家确定的 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 ,原则上由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
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其中, 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 ,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十六)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要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定期检查以下内容:
2020年11月30日印发
来源: 水利部
编辑: 水利设计师茶楼(ID:SLSD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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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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