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进水导致出水超标,国中水务又被处罚30万!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对太原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太原污水废水排口氨氮数据超标的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太原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向太原污水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2022】01009 号),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5 月 18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太原污水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查找原因并改正,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排放;2)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公司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表示,本次太原污水废水排口超标主要是由于进水超标等综合因素造成,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权益。上述罚款涉及 30 万元,公司将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县水务”)于近日收到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环法荣县罚字[2021]17 号)。现将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情经过
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对荣县水务运营的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开 展执法检查,同时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进口和出口水样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 A006 号)显示,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总氮排放浓度、粪大肠菌群数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64 倍、1.17 倍、8.2 倍。
2021 年 6 月 28 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荣县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 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13 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7 号),荣县水务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 年 7 月 20 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 会,经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不采纳荣县水务的听证申请。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荣县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鉴于荣县水务在立案前已主动整改并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且在复查时所测污染物均达标排放,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 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结果 40.6 万元的基础上下浮 10%执行,对荣县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 36.54 万元。
荣县水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荣县水务出口废水超标的主要原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所致,荣县水务在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后积极整改,并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在复查时所测污染物均已达标排放。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本次处罚将减少公司本年度净利润 36.54 万 。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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