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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被追责!因三级安全教育未填日期,员工未签字

发布于:2022-05-31 13:25:31 来自:施工技术/茶余饭后 0 18

来源:A尚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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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未填写培训日期,受教育人员未签字,安全员被追责!  
近日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 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万余元。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顾重高在未作放坡或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坑内作业,被突然坍塌的坍塌物砸中了头部并掩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调查,某公司制定的《经开区配套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沟槽开挖作出了放坡的明确要求,但该公司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经开区配套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放坡要求进行基坑开挖,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顾重高在基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坑内作业。   专职安全员罗术炎不在岗,未到现场进行跟踪巡查   。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建强未对施工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改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公司对施工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员未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部分施工人员(如施工员李立文)未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中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 既未填写培训日期,也无受教育人员签字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事故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闻弢,男,某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 项目经理 。陈闻弢作为项目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督促施工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三是对施工现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罗术炎,男,某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 专职安全员 罗术炎作为该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不到位, 未组织参与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施工过程中不在岗,未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跟踪巡查; 对施工现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王建强,男,某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 现场负责人 。王建强作为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某公司对其进行解聘。
已明确:安全培训本人不签字,最高罚十万!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9月1日生效。 其中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罚款金额已由5万增加至10万! 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罚款。累计最高可罚35万!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案例:
01安全培训本人未签字,罚款1万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02没有培训证明材料,被罚5万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1万
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某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2万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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