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BIM技术 \ 施工BIM应用 \ 江苏高院判例:工程联系单并不能证明双方具有改变施工合同的合意

江苏高院判例:工程联系单并不能证明双方具有改变施工合同的合意

发布于:2022-05-19 09:41:19 来自:BIM技术/施工BIM应用 0 7 [复制转发]



案情简介:

1、2010年10月31日,原告富达公司与被告中纬公司(以中纬公司洪泽金旺人民广场项目部的名义)签订《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纬公司将洪泽金旺人民广场脚手架工程发包给富达公司,本施工合同暂定金额为600万元,按图纸建筑面积63.5元/㎡计算,最终。实际面积计算。


2、本工程工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0日至止,共600天。该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中纬公司在超过合同工期期间,使用富达公司提供脚手架的,需另行支付富达公司超期工程款,本工程款按本工程总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25元计算。


3、2011年3月,富达公司进场施工。2012年8月30日中纬公司向富达公司发送《关于脚手架工程的相关事宜的工程联系单》上面载明: 终止履行《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从2012年8月31日开始,按实际搭建建筑面积X合同工期天数与你单位结算今后的脚手架费用,如有异议,请富达公司自签收本联系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纬公司项目部书面提出,逾期视为富达公司同意上述事宜。


4、2012年8月26日,富达公司与中纬公司签订对账单:截止2012年1月21日,富达公司已将脚手架搭设至顶层,经验收合格,本工程按图纸建筑面积为8.8万平方米,中纬公司已支付富达公司工程款为271.7万元。富达公司要求中纬公司支付超期使用脚手架的费用。


观点争执:

中纬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中纬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书面向富达公司发送的《工程联系单》不能证明双方对改变上述计算方式取得合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工程联系单双方已经达成了新的合意,合同外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应当以工程联系单为准。


南京法院观点:

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第三款中明确约定,中纬公司在超过合同工期期间,使用富达公司提供脚手架的,需另行支付富达公司超期工程款。


至于中纬公司向富达公司发送的《关于脚手架工程的相关事宜的工程联系单》,该工程联系单内容是否可以变更《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内容。本院认为,上述工程联系单中提到的工期外的计算方式属于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中纬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改变《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取得合意。 中纬公司以富达公司已签收该工程联系单且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工期外计算方式双方已达成合意,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1、工程联系单主要沟通甲方想要改变的事项,为了进一步斟酌,以免出错而用的文书,它是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各方通用的表。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因此,工程联系单并不用于证明涉事方确认设计并更或费用确认的问题,因为它本身只是起到协商、沟通的作用。


2、当出现设计变更出现增加的工程量时,施工方和发包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会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签证,签证要列明具体的工程量、附上相应图纸已经费用明细,这对于施工方后续结算以及可能的权利主张相当重要,因为,签证是可以确定费用的。因此,建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重视签证的作用,尤其在涉及具体的费用确认时。


实践中,由于施工方法律合规意识的缺乏,导致工程联系单滥用,甚至出现工程联系单代替现场签证的情况,这种现象施工方一定要注意。

?




评论帖子
评论即可得
+1经验值
+10土木币

请先 登录,再参与讨论!

相关推荐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施工BIM应用

返回版块

4095 条内容 · 233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BIM技术在施工管理中的16大应用,值得收藏!

BIM技术在工程项目中应用优势强大,它作为建筑业产业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抓手, 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强大推力,优化了项目管理方式,提高了工程质量,降低建造成本和安全风险,实现了工程精益化管理和效益提升。 那么BIM在施工管理中有哪些应用呢?快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BIM在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请选择删除原因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