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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塌致2死1伤,工区负责人、班组长被判刑!判决文书公布!

发布于:2022-04-29 09:15:29 来自:施工技术/茶余饭后 1 21 [复制转发]

2021年3月27日10时14分许,佛山市狮山镇虹岭路与信息大道交汇处一污水管网施工现场 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事故的判决文书。

  1. 被告人阳某洪( 工区负责人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

  2. 被告人左某鹏( 工区班组长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


   

   

   

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直接原因

垂直开挖的沟槽因 未按施工方案实施钢板桩支护 ,致使沟槽两侧土方无约束;

施工项目 地处工业区主干道路边 ,物流运输车辆流量巨大, 重型货车经过产生震动较大 ,加上土体自重产生的侧向压力使得坑内土方处于不安全状态;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 在沟槽没有支护的情况下进入沟槽进行管道安装作业 ,靠近路中线侧一方土方坍塌。

事故间接原因

1、 施工单位 相关施工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实际开始施工 ,未尽现场安全监管责任,未有效制止施工工人在沟槽未做支护的情况下危险作业的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 劳务分包单位 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在沟槽未做支护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 监理公司 未尽到监理职责, 在施工项目尚未完善相关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开出工程开工令 ,发现施工人员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方式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施工方停止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事故处理建议

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 对劳务分包公司 项目经理李某志、工区负责人阳某洪、班组负责人左某鹏 等人, 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个人)

1、对施工单位,建议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对劳务分包单位,建议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监理单位,建议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某斌,建议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李某志,因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待其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再依法考虑其行政违法责任。

6、监理公司项目总监许某忠,建议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另建议对6名公职人员追责问责。

附事故调查报告原文:

http://www.nanhai.gov.cn/fsnhyjglj/gkmlpt/content/5/5064/post_5064344.html#1818

附原文:

阳某洪、左某鹏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刑初477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洪,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大学文化,湖北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2021年4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某清,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某鹏,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住谷城县,2021年4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威,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2]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洪、左某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婉瑶出庭支持公诉,阳某洪、左某鹏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湖北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北村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承揽佛山水治理项目刘边罗洞黄洞片区及大榄永和片区干管完善及截污、混接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被告人阳某洪是该项目第五工区负责人,被告人左某鹏是该项目第五工区班组长。

2021年3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左某鹏带领班组对佛山市南海区交汇处的虹岭路A线HLLA38-HLLA39号井位段施工,在地面施工开挖垂直深至4.2米、水平宽约1.8米的沟槽,又不按施工方案实施钢板桩支护的情况下,即指派施工人员进入沟槽埋管、焊接作业,阳某洪未及时监督纠正左某鹏的上述行为。次日6时许,阳某洪、左某鹏明知上述沟槽在没有支护情况下空置时间过长,存在坍塌危险,又未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防范沟槽坍塌,即安排被害人严某1、曾某、严某2等工人进入沟槽作业。当日9时许,上述沟槽坍塌, 造成严某1、曾某二人当场死亡、严某2受伤 的严重生产事故。事发后,湖北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严某2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面部、胸部、肢体软组织损伤、肋骨骨折、左胫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阳某洪、左某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阳某洪、左某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阳经洪、左新鹏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阳某洪的辩护人辩称阳某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湖北水某建筑公司已超额赔偿被害家属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对阳某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左某鹏的辩护人辩称左某鹏是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湖北水*建筑公司已超额赔偿被害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左某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某洪、左某鹏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洪、左某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且被害人的家属等人已获得赔偿款,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相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阳某洪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左某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伟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翊

书 记 员 关颖诗

  • 敬于才华
    敬于才华 沙发

    垂直开挖的沟槽因 未按施工方案实施钢板桩支护 ,致使沟槽两侧土方无约束;

    施工项目 地处工业区主干道路边 ,物流运输车辆流量巨大, 重型货车经过产生震动较大 ,加上土体自重产生的侧向压力使得坑内土方处于不安全状态;

    2022-05-05 1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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