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处罚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但令安全茂不解的是为什么会对 安全管理人员 进行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安全管理人员到底属不属于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理解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把握两点:第一,他们是掌有实际管理权限的人员,必须是单位主要领导、领导机构成员、主管某方面工作或某些部门的领导人员;第二,他们的管理权限、职责与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关系。
此处公司发包业务,到底属不属于安全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很显然,绝大部分企业的分包业务职责不可能委派给安全管理人员,如果是,那他也就不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这里的处罚描述就要进行修改成他原本的岗位,避免误导人民群众!
二、执法人员对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到底清不清楚?
新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七项职责中有三项是“组织或参与”、两项是“督促落实”,可以看出加起来共五项,这五项职责原则上来讲不是由安全员单独来承担的职责,而“检查……及时排查……提出……意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也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另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一个是“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意见、另一个是“及时消除”隐患,六项职责外的最重要一项职责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这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分于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重要标志性职责。此处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到底是属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还是违反操作规程? 而且“制止和纠正”仅是末端措施,并不能因此判断由安全管理人员直接负责。
三、法律规定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但并没有规定 管安全必须管生产经营?
现实安全生产管理中,从一些政府部门到企业都在有意或无意地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而是拍脑袋或很任性地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或他人承担的责任、那些不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强加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上 ,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挑起本不应该由他们挑起的重担。
可以说, 99.9%的企业不是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而是 管安全必须管生产经营 。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提至最高1亿元
一是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 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 ;
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 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三是惩戒力度更大, 采取联合惩戒 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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