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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发布于:2021-05-25 13:22:25 来自:道路桥梁/路桥培训课件 0 46 [复制转发]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1、目的

   为强化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更好的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特别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部施工现场。

3、术语,定义。

   3.1 企业负责人 :指企业的法定代表、总经理。

   3.2 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工程师、安全员、等领导成员。

   3.3 施工现场:指我公司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

   3.4 带班生产: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生产活动。

4、职责权限及工作的内容

   4.1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4.2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案。

   4.3 项目负责人每日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管理。

5、考核

   5.1 项目部办公室未编制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的,处罚考核负责人(项目副经理) 200 元。

   5.2 项目负责人未按带班生产制度的时间要求现场带班的,每月考核处罚项目负责人 500 元。

   5.3 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时,没有请假或未委托相关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的,每次考核处罚项目负责人 100 元。

   5.4 企业负责人带班到项目检查时,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生产,每次考核处罚项目负责人 200 元。

   5.5 发生事故时,项目经理没有在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如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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