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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强制执行律师:如何确定债权清偿顺序?

发布于:2021-03-08 17:01:08 来自: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规范 0 108 [复制转发]

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多个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各个债权的清偿顺序,在司法实务中有共识也有分歧。无锡律师事务所债权纠纷律师认为:共识在于,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可优先受偿。分歧在于,就普通债权而言,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债权是否可以优于未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债权而优先受偿。




之所以有分歧,源于下面三条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ganuslawer.cn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规定: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个人认为,所谓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0条和《执行工作规定》第88条之间的法律规则矛盾并不存在。
首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0条吸收了《执行工作规定》第94条,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前者的规定与后者第88条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为在《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之前,《执行工作规定》第94条和第88条就已经并存于同一部法律规范之中,从立法技术来说,立法者不会将两条相互矛盾的规定置于同一法律规范的同一章节中。
其次,从章节名称来看,《执行工作规定》将第88条至第96条归纳为“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可见第88条和第94条理应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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