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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设计院事业单位分立式改制的新实践

发布于:2021-03-05 11:00:05 来自: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设计 0 396 [复制转发]



以某设计院转企改制为例。

工程行业洞察(ID:gh_58c477f50ae1)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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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肖琪玲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勘察设计行业事业单位改革的里程碑。根据38号文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于2020年底完成转企改制工作,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加快推进体制改革工作,改制模式也出现了一些新实践。本文以某设计院改制为例,浅析设计院事业单位分立式改制的新实践。



01

改制模式分析


A设计院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是厅所属省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该省作为我国内陆省份,与南方沿海省份相比,具有勘察设计市场活跃度低、人员市场化意识不足等特点。基于该省的实际情况,A设计院除从事生产经营性质的勘察设计业务之外,还主要承担省内相关公益性职能。因此,A设计院的改制方案需要兼顾考虑A设计院改制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该省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发展问题。


从目前全国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实践来看,改制模式可分两种,整体改制和分立式改制。整体改制是改制单位保持原单位的完整性,进行整体改革;分立式改制是指将原单位一分为二,仅对一部分进行转企改制。结合A设计院的情况,科思顿咨询团队对A设计院两种改制模式的路径和利弊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分别列举行业内的典型案例。

(一)整体改制——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企业

整体改制为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是省级勘察设计单位最普遍的改制模式,据统计全国相关行业省级勘察设计单位中有10余家单位转制为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占比最高。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企后,由国资委进行管理,一般会进入国资委下属某国企集团,成为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之后,未来还可以进一步改制,例如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选择进入资本市场上市等。对于A设计院而言,整体改制既有利也有弊。

1. 利:


A设计院在业务、品牌、资产、人员等方面都能保持一定的延续性,改革相对稳定,有利于改制后企业的延续发展。

整体改制不涉及业务分拆、资产分割、人员分属等问题,改制操作相对简单。

整体改制比较彻底,后续遗留问题较少,易于得到上级单位认可。

2. 弊:


整体改制需一次性协调解决的资产、人员等各种问题较多,各种矛盾往往难以平衡。

如果改制相关政策不配套,改制工作往往难以推进,或者会将改制前的遗留问题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

整体改制后可能被重组进入该省国企集团,未来存在二次改制需求。

3. 典型案例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甘肃水电院”)始建于1958年6月,原名为甘肃省水利厅勘测设计院,属事业单位性质。

2008年9月,改制为甘肃省水利厅作为主管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17年11月,甘肃省水利厅与甘肃省国资委签署《关于甘肃水电院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将甘肃省水利厅持有的甘肃水电院100%国有产权划转至甘肃省国资委。

2018年3月,甘肃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甘肃水电院100%的股权划转甘肃省国投持有。2018年7月,甘肃省国投将其持有的甘肃水电院100%的股权以股权出资方式划转到甘肃工程咨询集团。甘肃水电院成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100%的全资子公司。

2018年12月31日前,甘肃工程咨询集团上市工作完成,大股东为甘肃省国投,实际控制人为国资委,甘肃水电院成为国资委下属的上市集团子公司。

(二)分立式改制——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


分立式改制是将原单位分立两部分,一部分资产和人员进入改制后国有独资企业,承接原A设计院的经营性业务,另一部分资产和人员保留事业属性,从事公益性业务。对于A设计院而言,分立式改制亦有利有弊。

1. 利:


分立式改制,A设计院可继续保留副厅级事业单位编制。

用事业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用国有企业新体制机制激励新企业员工,有利于新企业轻装上阵。

在资产处置或人员安置等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利于矛盾和问题的分解和改制工作的实质性推进。

2. 弊:


由于涉及到业务、资产、人员等在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拆,改制方案相对比较复杂。

分立改制后的国有独资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有限,可能导致员工选择留在事业单位,改制后企业的人力资源紧缺,资质维护困难,企业未来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改制后的企业有可能被重组进入该省国资集团,未来存在二次改制需求。

3. 典型案例


宁波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院(下称“宁波水利院”)成立于1963年,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院改制方案的批复》(甬政笺[2018]34号)的意见,将宁波水利院的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宁波市水利发展研究中心承担公益性职能,保留事业单位体制,解决事业编员工的身份问题。而宁波水利院从事经营性业务,改革成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民营企业,职工股权只允许在公司内部转让。


02

改制方案设计


(一)改制方向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改制模式、利弊分析和案例分析,建议A设计院进行分立式改制:将公益职能整合,组建省事业发展中心,为省厅所属事业单位;A设计院的生产经营职能进入改制后企业,注销事业法人,保留原企业法人,改制后企业仍由省厅代管。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改制后的业务平稳过渡,维持省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改制操作程序简单,可继续保持员工的工作稳定性,有效避免矛盾的产生,人员安置难度相对更小,资产处置也相对容易,有利于加快改制进程。

改制之后,A设计院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法》规定,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实现规范化运作。

(二)资产处置与人员安置


1. 资产处置


为保障改制后企业平稳可持续发展,切实减轻改制后企业负担。省厅组成清算组对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对A设计院现有资产进行分类处置。

 2. 人员安置


(1)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继续保留事业身份的职工,经本人申请,A设计院同意,省厅批准后,进入省事业发展中心。选择进入企业的职工,A设计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选择进入企业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制人员。选择进入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改制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改制后的企业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改制后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改制过程中需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经协商一致,A设计院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人事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与遗属抚恤人员等人员,由省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管理。


03

小结


A设计院的改制工作在“天时、地利、人和”方面都得到了支持。

天时,即政策的支持,该省作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份,充分运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

地利,即地方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向省相关职能部门争取政策,对A设计院的改制工作给予切实有力的支持。

人和,即单位内部员工的统一思想。A设计院改制方案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轮的宣讲和问卷调查,充分听取了员工意见,统一思想,为改制工作的顺利推进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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