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施工技术 \ 工程监理 \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发布:存在这些情形的,五年内甚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发布:存在这些情形的,五年内甚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发布于:2021-02-04 09:08:04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监理 0 212 [复制转发]

近日, 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原文如下: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

修正草案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如增加了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等规定。

修正草案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增加了“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等规定。

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增加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等规定。

修正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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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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