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 暂定 全省 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 等工程投标报价分别 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0%、88%、85% ,作为异常低价 。
建设单位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 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或系数,干预或引导投标人缩短工期、以异常低价竞标。
不得以企业业绩和奖项作为资格、加分或中标条件 。
施工合同应明确 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款;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条款。
开展“评定分离”试点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 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自主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
该规定自 2021年1月1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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