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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定金不能随便交,先看本文的相关法规

发布于:2019-05-29 11:09:29 来自:房地产行业/地产销售与管理 0 44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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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 或交付定金前首先要注意区分定金的类型。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之间是有差别的。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关于定金的条文较为简单,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大大丰富了我国定金制度的内容,具体为:     立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如果一方之后拒绝签订主合同的,应当承担定金罚则。例:王某看中了在房产中介公司挂牌的位于浦东大道总价120万元的一套三居室房。一经纪人告之王:“你先交8万元定金给上家,一星期内来签订买卖合同。王不假思索,当场交付。后王因抵押贷款未办成,拒绝签约,并要求取回8万元定金。那么王某的8万元定金能否取回?回答是否定的。     成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不生效。例:甲为房产中介公司,想买下乙的房产设立分公司。乙对甲说:“可以,但须先付定金。”甲同意。双方于2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甲必须在3月1日之前交付乙定金20万元,否则合同不生效。”后来甲在2月15日就交付乙定金20万元。问该合同是否生效?何时生效?回答是合同生效,生效日为2月15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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