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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3伤,南京“6·15基坑事故”处理惹争议?擅自超范围采用勘察报告也担责?

发布于:2022-07-06 09:29:06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新鲜事 0 28

来源: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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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B土建设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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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南京市浦口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6.15”基坑工程局部坍塌事故处罚案处理结果举行公开听证会。
2021年6月15日16时48分左右,位于南京高新区(浦口园)的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北侧基坑发生局部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9.73万元。
2021年12月25日,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公布的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6.15”基坑工程局部坍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岩面倾向坑内且倾角较大,对基坑临空面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基坑开挖面积较大,北侧基坑较深,时空效应影响明显。基坑支护体系的实际承载能力不能满足基坑安全性要求,事故部位桩锚体系失效而导致的坍塌。
间接原因是,岩土勘察不够全面、准确。地质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未能准确反映出岩层的产状、岩面的形态和坡度;未对基础埋置深度和岩层的产状、软弱结构层进行核实;勘察报告结论与现场坍塌区域验证性勘察及实际情况不相符。
勘察单位未对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未满足动态设计要求。因此认定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这起事故发生主要责任。



   
   


听证申请人南京市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听证申诉书中提出,公布的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勘察报告结论与现场坍塌区域验证性勘察及实际情况不相符。”
出现这种原因,并非苏杰公司勘察报告质量不合格,而是相关单位未经苏杰公司同意,擅自超范围采用苏杰公司勘察报告,即把建设项目地下一层(5米)的勘察报告,运用到地下三层(17米)的设计施工建设中。
因为事故发生地点不在苏杰公司的勘察范围内,苏杰公司与事故的发生无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违法采用勘察报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地下室为一层,开挖深度为5-7米。2020年10月16日,苏杰公司勘察报告通过了审图中心的审查,质量合格。
通过审查的勘察报告在多处明确注明:场地下设1层地下车库,埋深5.0米左右。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事故发生在地下17米。此地点已大大超出苏杰公司合同的勘察范围。
根据有关工程勘察规定与规范的要求,项目1层地下室基础埋深在仅在地下5-7米,上面履盖厚土层,工程勘察作业不需要查明岩层产状,也不涉及分析岩层产状对基坑支护体系的影响。
由于该项目整体工程设计方案实际进行了变更,属于重大事项,法律规定必须通知勘察单位重新勘察。相关单位既没有通知勘察单位,也没有组织重新勘察,而是直接擅自采用了设计变更前的勘察报告。
据了解,南京苏杰公司对“6.15”事故处罚案处理不服,对南京市浦口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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