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技术人员对现在国家实行的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对接还不是很明白,尤其对于2016年以后开展环评的建设项目,由于环评编写的不客观,导致企业在后期排污许可阶段吃了大亏,比如为了减少排放量,环评阶段不切合实际的压缩总量指标,16年以前的项目是可以的,因为和排污许可不对接,排放总量指标不做定量要求,16年以后的项目排污许可浓度和总量都要针对环评取严,环评阶段的总量指标要纳入许可,导致很多企业建设后生产一段时间发现超量或超标排污,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较大的运行风险。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在排污许可管理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二、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环评和排污许可实行统一分类管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三、环评要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管理规定,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要素导则等技术文件,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四、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在申请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依法提交相关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五、环评后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即在项目试生产前应主动申请排污许可。
六、建设项目涉及“上大压小”“区域(总量)替代”等措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应当审查总量指标来源,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被替代或关停企业,须明确其排污许可证编码及污染物替代量。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要求,变更或注销被替代或关停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企业,不予计算其污染物替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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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总结的不错,值得一看,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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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涨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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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很详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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